宝鸡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宝鸡市建筑节能协会 英文名称为:BAOJI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宝鸡市从事与建筑节能与环保建设相关建筑保温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能源设备研发与生产、门窗幕墙、涂料等相关企业自愿联合成立,是经宝鸡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宝鸡地区建筑节能行业诚信、守法、健康发展。打造龙头企业良好的形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在政府和行业、企业、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树立宝鸡市建筑节能产品品牌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宝鸡市规划局墙体改革办公室、宝鸡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宝鸡市虢十路3号(秦岭大厦4楼) 邮编:72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活动。 第七条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打击违法假冒伪劣产品,弘扬正气,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专业人士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完善产品质量。 第九条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培训、展销和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及环境工程的技术研发、材料与设备生产、流通、使用、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 (二) 凡在宝鸡地区从事加气块墙材、门窗幕墙、采暖保温、节能产品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 外省市在本市有经济活动的和相关企业单位可申请成为会员; (四)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服务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机构的工作规则; (二) 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申诉理由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会长兼)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重大事宜的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三个月或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协会会长单位年会费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理事3000元、会员2000元;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开展各项咨询和服务收入; (五) 存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协会的所有资产归协会所有,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的经济情况,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0月28日第一届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宝鸡市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5年10月28日生效。 |